10月20日,記者獲悉,省政府近日出臺《江西省消防工作考核辦法》(下稱《辦法》)。據了解,《辦法》明確了考核的原則、對象、內容、方式、結果運用、責任追究等具體要求。
《辦法》提出,對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被考核單位應在考核結果通報后一個月內,提出整改措施,明確整改期限,向省政府書面報告。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瞞報虛報情況的,將予以通報批評,并對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責任。
《辦法》還細化了考核內容。其中,設區市政府考核包括火災預防、消防安全基礎、消防安全責任三部分。省政府部門考核內容則包括共同部分和專項部分兩個方面,其中,共同部分包括消防安全責任、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消防宣傳教育培訓。
其中,《辦法》明確考核工作由省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牽頭,會同省綜治委、省安監局等14部門組成考核工作組,負責組織實施,每年1月底前對各設區市政府和省政府部門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實地考核。考核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每發生一起較大火災責任事故扣10分,每發生一起重大火災責任事故扣20分,發生特別重大亡人火災責任事故直接認定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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